创元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改稿)2021-04-28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
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指定的媒体、
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和控股子
公司。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定
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于证券发行前在至少一种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刊上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七条 在股票或债券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也应及时
(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公告。发生重要事项的,
应按照相关规定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八条 在交易所同意公司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后,公司应按规
定编制并公告上市公告书、股份变动报告书及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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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规定披露相关决议、发行核准公告、发行情况报告暨
上市公告书等。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
编制格式及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预计不能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程序如下: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组织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定期报
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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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与对手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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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重大业务合作、签订重大合同
等),而公司觉得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证券交易出现异常,即使商谈未完成、
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做出公告,提
示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如果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东或有权部门正在进行有关公司的商
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
项(如重组、收购兼并等),而公司觉得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证券交易出现异
常,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应及时披露,
提示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其它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
出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立即披露
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处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处应尽快
组织形成披露文稿;
(三)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初审、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后,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相关责任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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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准备和递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
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
(三)负责应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相关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编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
息披露事务。
(二)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处的具体规定,在
规定时间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节 符合条件媒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
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如
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可采取其他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
得公司信息。
第三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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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为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指定信息披
露人员,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等。
第三十四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不得以公司名
义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也不得对已披露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第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时,相关内部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董事会秘书处,并应及时报告重大
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受理相关资料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及
时披露。对需要即时披露的信息,应及时拟成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初审、
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对外披露。
第四节 对外宣传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有关
内容应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经董事会秘书处审核后发布。遇有非公开重
大信息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节 接待和推广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表,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
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接受
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只能以
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
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来访和其他与投资者沟通的行为中实行差别对待政
策。禁止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泄露未公开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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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知情人负有当然的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
息。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出现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向特定对
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立即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予
以补救。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
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由于相关信息知情人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第六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
业绩预告修正等重大差错的,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
的原因及影响。
第四十九条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
业绩预告修正等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追
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披露。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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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年报重大差错的处理结果。
第七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纳入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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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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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专(兼)职人员联系表
部门或所属
公司名称
部门负责人或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为了准确、无误的按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传递公司内部信息,
我(部门)公司决定由我(部门)公司 部门 和 部
门 为信息披露事务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负责本
单位的信息采集、传递和相关协调事务。
部门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专(兼)职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