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独立董事意见2022-02-15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
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02 月 14 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激励计划所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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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02 月 14 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 5.2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04,400 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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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页)
梁俪琼:
顾秦华:
袁 彬:
葛卫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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