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楼、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向钱潮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二楼多 功能厅(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 529 号)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0 年 5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15:00。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91,870,13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36,653,8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4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216,3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005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36,100,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3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91,668,6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3%;反对:201,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11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35,899,28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677%;反对:201,4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弃权:11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2、 审议通过《2019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691,668,6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3%;反对:201,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11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68%。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35,899,28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677%;反对:201,4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弃权:11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3、 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91,608,9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78%;反对:261,1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4%;弃权:11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839,58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8%; 反对:261,1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7%;弃权: 11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4、 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91,668,6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3%;反对:201,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11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35,899,28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677%;反对:201,4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弃权:11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5、 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91,668,6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3%;反对:201,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11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35,899,28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7677%;反对:201,4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弃权:11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6、 审议通过《2019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及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5,899,2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677%;反对:201,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79%;弃权:11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8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899,28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7%; 反对:201,4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弃权: 11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 审议通过《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054,9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5407%;反对:10,045,7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3749%;弃权:11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8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054,9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407%; 反对:10,045,7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49%;弃 权:11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91,741,79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6%;反对:128,3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11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972,41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4%;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128,3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2%;弃权: 11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9、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90,447,9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091%;反对:1,422,20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41%;弃权:11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4,678,54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15%; 反对:1,422,20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1%;弃权: 11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10、 审议通过《关于为部分下属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90,315,10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013%;反对:1,555,0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19%;弃权:11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4,545,7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40%; 反对:1,555,03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6%;弃权: 11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11、 审议通过《关于为部分下属子公司向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4,545,71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740%;反对:1,555,0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416%;弃权:11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8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4,545,7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40%; 反对:1,555,03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6%;弃权: 11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90,447,9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091%;反对:1,422,20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41%;弃权:11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4,678,54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15%; 反对:1,422,20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1%;弃权: 115,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需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按照规定进行了单独计票;对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股东进行了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所有议案均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鲁玮雯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卜 平 2020 年 5 月 12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郭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