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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向钱潮: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23  

                            股票简称:万向钱潮         股票代码:000559        编号:20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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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核准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1720 号)核准,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万向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 550,631,890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19,235,276.80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9,344,399.24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2,809,890,877.5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
健验[2020]381 号)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募集
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1         万 向 钱 潮 股 份 有 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202090129901174643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限公司萧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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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202090129901174643,截止 2020 年 9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
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璇、孙鹏飞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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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的 20%,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
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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