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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向钱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3-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万向钱潮
                 保荐代表人:胡璇                联系电话:0755-23835236
             保荐代表人:孙鹏飞                  联系电话:010-608330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是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是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1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17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董监高买
                                                  卖公司股票相关要求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2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
   1.关于保障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
                                             是                 不适用
   实履行的承诺
   2.万向集团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是                 不适用
   股票认购资金来源情况的承诺
   3.万向集团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发行完成后        是                 不适用
   六个月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
                                             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或者保 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 事
                                             项:
                                                  1、2020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
                                             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认为雪人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
                                             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
                                             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0年1月
                                             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于
                                             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
                                         3
    监管函〔2020〕第6号),认为2016年至2018年
    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
    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
    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
    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年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20】第11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
    《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号),提出
    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于
    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
    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
    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
    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
    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
    容百科技处以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
    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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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20 名责 任人 员 )》
    (〔2020〕21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
    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
    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认为博
    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
    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
    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分
    行 采 取 责令 改 正 措施 的 决定 》 (〔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
    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
    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
    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
    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
    监 管措施 的决定 》(津 证监措 施〔 2020 〕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
    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
    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
    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
    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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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
    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
    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号),认为
    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
    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
    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
    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
    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
    具《关于对瑞达 期货 股 份有 限 公司 采取 出 具
    警 示函措 施的决 定》 ([2020]48号),认为公
    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
    浙江 监管局报送 台州营业部负 责人变更的 情
    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
    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
    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改程序。
        11、2020年6月30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
    定》(〔2020〕33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
    券交 易业务存在 以下问题:一 是合规管控 不
    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
    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
    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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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
    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
    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年8月18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
    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2020〕48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
    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
    在未发现2016年2017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
    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
    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
    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
    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
    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方
    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
    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号),监管措施指
    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
    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
    相关规定。
        14、2020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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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 监 管 函 》 ( 创 业 板 监 管 函 〔 2020 〕 第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1.4条、第5.1.1条、第5.1.6条、第8.6.4条规定。
         15、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
    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81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
    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
    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
    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号)。上述监管函件
    认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保荐深圳市亚
    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
    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
    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 自简化 披露内 容等问题;以上行 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
    定。
         17、2020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
    《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 正措施 的决定 》(行 政监管措 施决定 书
    【2020】110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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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年跨期
                               确认费用;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的关
                               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
                               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
                               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十条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 《关于对高 若
                               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
                               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
                               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
                               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号),认定赵文丛、
                               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IPO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
                               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保荐代 表人出具 《关于对向 晓
                               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
                               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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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
                      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
                      庞雪 梅采取监管 谈话措施的决 定》,认定 赵
                      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首 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保 荐代表人过 程
                      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
                      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
                      二条规定。
                          5、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
                      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
                      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
                      中, 提交的申报 材料存在财务 数据前后不 一
                      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
                      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
                      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
                      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
                      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
                      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
                      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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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保荐
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胡 璇                孙鹏飞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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