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楼(310020) 电话: 86-571-85176093 传真: 86-571-85084316 www.dentons.cn 二○二一年五月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向钱潮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 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必要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 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1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万向钱潮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 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 萧山区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二楼多功能厅(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 529 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 致。 2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72,988,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3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69,319,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8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587,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54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242,307,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3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40,463,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7%;反对 1,635,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9%;弃权 209,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061,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26%;反对 1,635,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2%;弃权 209,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2%。 2.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4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240,463,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7%;反对 1,635,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9%;弃权 209,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061,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26%;反对 1,635,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2%;弃权 209,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2%。 3.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40,463,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7%;反对 1,635,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9%;弃权 209,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061,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26%;反对 1,635,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2%;弃权 209,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2%。 4.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40,463,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7%;反对 1,635,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9%;弃权 209,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061,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26%;反对 1,635,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32%;弃权 209,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2%。 5.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1,572,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 735,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71,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0%;反对 735,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及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258,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71%;反对 1,643,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0%;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258,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71%;反对 1,643,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0%;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 《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34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98%;反对 6,559,2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63%;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341,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98%;反对 6,559,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63%;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 《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0,405,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2%;反对 1,687,2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弃权 214,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004,3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4%;反对 1,687,2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15%;弃权 214,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1%。 9.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0,783,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1,519,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8%;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382,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83%;反对 1,519,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8%;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7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10. 《关于为部分下属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0,783,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1,519,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8%;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382,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83%;反对 1,519,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8%;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11. 《关于为部分下属子公司向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382,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83%;反对 1,519,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8%;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382,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83%;反对 1,519,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8%;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0,476,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1,825,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4%;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8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075,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8%;反对 1,825,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33%;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13. 《关于对参股公司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772,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11%;反对 7,128,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50%;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772,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11%;反对 7,128,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50%;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4. 《关于与万向集团公司签订<资金拆借框架性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258,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71%;反对 1,643,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0%;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258,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71%;反对 1,643,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0%;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9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10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何 鑑 文 杨 乐 诗 莫 思 涛 2021 年 5 月 18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