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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我爱我家: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8-12-1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南昌中环互联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9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其 100%的股
权,同时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标的公司南昌中环互联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依据《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确认,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机构,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故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



                                     1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北
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
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未涉
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
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

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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