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4-1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
子公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谢照、黄磊、
胡洋等全体 8 名股东持有的湖南蓝海购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
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
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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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