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4-30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我爱我家 公告编号:2020-030 号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提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要求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盈
利能力、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
顾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公司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回报意愿,在综合分
析公司所处市场环境、行业特征、外部融资环境、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股
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发展所处阶段,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情况、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及融资环境等情况,统
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平衡,通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明确、
清晰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通过合理、可行的制度性安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与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兼顾。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中与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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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公司实际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要。
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意见,合理平衡公司自身正常经营及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合理投资回
报的关系,制定并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
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总结历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情况及执行效
果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或政策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及外部经
营环境的变化,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
见,适时对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以确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持续发展及保障股
东合法权益的要求。
2.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
就利润分配、股东回报事项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合理回报预期等因素制定明确、
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具体预案。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
配具体预案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具体预案经 1/2 以上董事表
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股东大会对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
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董事会应当通过提供网络投票表决、股东大会上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意见、接听并回复股东热线电话、回复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提问等多种
方式和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预案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1/2 以上表决权表决批准。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变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持续发展需要,或遇到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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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董事会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
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
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四、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实现
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并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拟定该年
度的现金或股票分红预案。公司董事会还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满足下列先决条件时,可以分配现金股利: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
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3.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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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实现快速增长,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在不影响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采
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
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相悖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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