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0-06-04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经 2020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待提交 2020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
为完善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依法
运作、科学决策,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依法独立监督职能,保
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1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事会议事规则
新增: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监事任职管理
2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披露及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 将原第一条与原第二条合并修改如下: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第一条 为明确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及其成员的行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 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
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维护公 式和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3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昆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程》制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1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及成员除遵守《中华
第二条 监事会及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4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会及监事做出的忠实和勤勉
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
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司公司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 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
5 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为监事会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五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 原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修改如下:
会。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6 第六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 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或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二名(含二名)。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被中国证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7
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
8
换;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2
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但因换届 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未满三年或因其他原因离职的除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外。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表决。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
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候选
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有关提名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
通知需在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提交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只有一名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
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
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新增:
9 第八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
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新增:
10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
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新增:
第十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11
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新增: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12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提出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辞职。监事提出辞职时,除非该监事因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13
身体健康原因或存在继续履行职务的法 达监事会时生效:
定障碍,应继续履行职务到新任监事上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3
任之日。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新增:
14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新增:
15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16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证券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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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上述人员统称
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将原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合并修改如下:
1、检查公司的财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3、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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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报告;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5、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告、业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7、列席董事会会议;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4
8、依照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对董事、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9、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监事有了解和查询
公司经营情况、列席重要经营会议、获
得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权力,并承担相应
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监事会
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
供协助,相应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以公司财务监督为核
心,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
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将原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合并修改如下: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发挥监督职能时,应 第十八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
19 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公司运作给予关注: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
1、公司资金运作(包括对外投资、借贷、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担保、拆借、结算资金、成本费用等)
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公司范围内的大宗投资、交易(包括
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监督采
取以下方式进行:
1、例行检查:公司财务部按季向监事
会报送财务报表,监事会通过财务报表
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资金运作情况,重
点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监
20 该条相关内容已分散整合至本规则其他条款,该条删除。
事会可就整个财务状况或其中某项内容
向财务负责人提出质询,在其认为必要
时,也可以向董事会、董事或总裁提出
质询。
2、专项调查或专项检查:监事会可就其
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财务或经营中存
5
在的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专项检查,公
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应给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关注重大财务事项:公司发生 500 万
元以上的信贷、担保、列入应收帐款的
帐项、资产转让、变更和核销等重大财
务事项时,在董事会或总裁就某一事项
作出决策前,监事会应有知情权,并可
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新增: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供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21
对年度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22 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督机
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新增: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
23 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
问询并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其要求按时参
加其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新增: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事会决定事项,
24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监事会召集人签署的文件;
(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及由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履行监 将原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修改如下:
25
督职能的体现。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体现。监事
6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 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相结合的会议制度。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1、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次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要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审核公司的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和公司 议的,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的预算、资产运作情况以及监事会的报 监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列席人员等由监事会主
告、工作计划、总结。定期会议的具体 席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决定。书面通知可采用直接送达、传真送
日期、议题由监事会主席在会议召开前 达、邮寄送达、发送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如遇特殊情况,需
10 日通知监事。 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经全体监事的
2、临时监事会的议题、日期由监事会主 过半数同意,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
席或者 3 名以上(含 3 名)监事提议确 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定后,由监事会主席提前 5 日通知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时,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2.1、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流失,股东利益
受到损害而董事会未采取措施;
2.2、董事会、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违法
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2.3、对公司待定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
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2.4、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对公司
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独立聘请中介机
构介入提供协助;
2.5、监事会认为必须时。
新增:
第二十六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
26 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审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
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
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新增:
第二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27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7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
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安排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书面通知。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会议日期、地点、事由及议题、发出通
28 (二)会议期限;
知的日期。通知视情况也可以电话通知。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新增: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
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
29 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
日期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新增:
第三十条 除本规则规定公司遇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
出决议的临时监事会外,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
30 规则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有助于监事理解交易情况及
业务进展的信息、数据等监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
息、数据和资料)。
新增: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方式(包括
通过视频和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包括传真、电子
31
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按照规定期限
内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
的监事人数。
新增: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
32 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由其指
名监事代其行使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亦未指定具体
定一名监事主持。
人员代其行使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
职务。
新增:
33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8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新增: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
34
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为准。
1、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
的监事通过。监事应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表决权。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
2、监事会实行记名式表决,每名监事享 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3、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知情和能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采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用如下两种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
3.1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 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
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
35 3.2 在参加会议监事相互可以听到发言 后收回。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
的条件下,通过视频或音频信息传输的 决票外,亦应代委托监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
方式召开会议,会议由专人按第二十六 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票”。
条要求进行记录,形成决议的,应由参 监事会临时会议采用填写通讯表决票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
会监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字。 决。通讯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通过直
4、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分送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参与
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 表决的监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
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 限之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已填写表
承担相应的责任。 决意见并签名的通讯表决票返回至指定地点、传真号码或电子
5、监事会决议按证券主管部门规定报 邮箱。逾期返回的通讯表决票无效。
送,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责任。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
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增:
36 第三十七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
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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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监事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新增: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37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组织验票。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指定专人(监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
事)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1、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召集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监事)或监事会
人姓名;
日常事务处理人进行,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
2、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召集人姓名;
3、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2.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38 4、会议的事由和议题;
3.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5、监事发言的要点及表决时赞成或反对
4.会议的事由和议题;
的主要理由;
5.监事发言的要点;
6、监事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6.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
的发言作出的某种说明性记载;
对或弃权的票数)。
7、每一次议事表决的方式和结果;赞成、
反对、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的姓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
与会监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要体现原始性、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严肃性,与会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39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监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事会主席妥善保存。
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
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
20 年。
新增: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
40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新增:
41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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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新增: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形成后,公司监事会应遵照《公司法》、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
告格式等相关规定拟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定并对外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
受托监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
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新增:
43 第四十四条 在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新增:
44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监事会可根据相关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
45 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对本规则提出修正案,并提请
会。
股东大会批准。
新增:
46 第四十八条 如无特别注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备注:根据上表新增、删除章节和条款后,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相关援引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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