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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我爱我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0-06-04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经 2020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待提交 2020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


             为完善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依法
         运作、科学决策,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依法独立监督职能,保
         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1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事会议事规则
                                              新增: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监事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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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披露及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    将原第一条与原第二条合并修改如下: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第一条 为明确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及其成员的行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     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
       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维护公     式和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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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昆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程》制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1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及成员除遵守《中华
                                             第二条 监事会及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4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会及监事做出的忠实和勤勉
    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
                                             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司公司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 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
5   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为监事会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五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      原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修改如下:
    会。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6   第六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 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或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二名(含二名)。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被中国证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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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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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2
     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但因换届    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未满三年或因其他原因离职的除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外。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表决。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
                                           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候选
                                           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有关提名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
                                           通知需在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提交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只有一名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
                                           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
                                           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新增:
9                                          第八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
                                           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新增:
10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
                                           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新增:
                                           第十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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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新增: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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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提出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辞职。监事提出辞职时,除非该监事因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13
     身体健康原因或存在继续履行职务的法    达监事会时生效:
     定障碍,应继续履行职务到新任监事上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3
     任之日。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新增:
14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新增:
15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16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证券事务办
17
                                           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上述人员统称
                                           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将原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合并修改如下:
      1、检查公司的财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3、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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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报告;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5、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告、业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7、列席董事会会议;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4
     8、依照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对董事、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9、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监事有了解和查询
     公司经营情况、列席重要经营会议、获
     得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权力,并承担相应
     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监事会
     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
     供协助,相应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以公司财务监督为核
     心,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
     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将原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合并修改如下: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发挥监督职能时,应 第十八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
19   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公司运作给予关注: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
     1、公司资金运作(包括对外投资、借贷、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担保、拆借、结算资金、成本费用等)
     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公司范围内的大宗投资、交易(包括
     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监督采
     取以下方式进行:
      1、例行检查:公司财务部按季向监事
     会报送财务报表,监事会通过财务报表
     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资金运作情况,重
     点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监
20                                               该条相关内容已分散整合至本规则其他条款,该条删除。
     事会可就整个财务状况或其中某项内容
     向财务负责人提出质询,在其认为必要
     时,也可以向董事会、董事或总裁提出
     质询。
     2、专项调查或专项检查:监事会可就其
     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财务或经营中存

                                                     5
     在的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专项检查,公
     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应给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关注重大财务事项:公司发生 500 万
     元以上的信贷、担保、列入应收帐款的
     帐项、资产转让、变更和核销等重大财
     务事项时,在董事会或总裁就某一事项
     作出决策前,监事会应有知情权,并可
     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新增: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供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21
                                            对年度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22   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督机
                                            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新增: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
23                                          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
                                            问询并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其要求按时参
                                            加其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新增: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事会决定事项,
24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监事会召集人签署的文件;
                                            (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及由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履行监      将原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修改如下:
25
     督职能的体现。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体现。监事




                                                 6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       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相结合的会议制度。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1、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次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要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审核公司的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和公司      议的,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的预算、资产运作情况以及监事会的报      监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列席人员等由监事会主
     告、工作计划、总结。定期会议的具体      席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决定。书面通知可采用直接送达、传真送
     日期、议题由监事会主席在会议召开前      达、邮寄送达、发送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如遇特殊情况,需
     10 日通知监事。                         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经全体监事的
     2、临时监事会的议题、日期由监事会主     过半数同意,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
     席或者 3 名以上(含 3 名)监事提议确    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定后,由监事会主席提前 5 日通知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时,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2.1、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流失,股东利益
     受到损害而董事会未采取措施;
     2.2、董事会、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违法
     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2.3、对公司待定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
     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2.4、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对公司
     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独立聘请中介机
     构介入提供协助;
     2.5、监事会认为必须时。
                                             新增:
                                             第二十六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
26                                           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审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
                                             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
                                             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新增:
                                             第二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27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7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
                                            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安排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书面通知。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会议日期、地点、事由及议题、发出通
28                                          (二)会议期限;
     知的日期。通知视情况也可以电话通知。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新增: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
                                            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
29                                          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
                                            日期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新增:
                                            第三十条 除本规则规定公司遇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
                                            出决议的临时监事会外,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
30                                          规则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有助于监事理解交易情况及
                                            业务进展的信息、数据等监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
                                            息、数据和资料)。
                                            新增: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方式(包括
                                            通过视频和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包括传真、电子
31
                                            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按照规定期限
                                            内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
                                            的监事人数。
                                            新增: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
32   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由其指
                                            名监事代其行使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亦未指定具体
     定一名监事主持。
                                            人员代其行使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
                                            职务。
                                            新增:
33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8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新增: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
34
                                            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为准。
     1、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
     的监事通过。监事应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表决权。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
     2、监事会实行记名式表决,每名监事享    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3、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知情和能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采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用如下两种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
     3.1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     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
     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
35   3.2 在参加会议监事相互可以听到发言     后收回。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
     的条件下,通过视频或音频信息传输的     决票外,亦应代委托监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
     方式召开会议,会议由专人按第二十六     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票”。
     条要求进行记录,形成决议的,应由参     监事会临时会议采用填写通讯表决票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
     会监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字。               决。通讯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通过直
      4、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分送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参与
     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     表决的监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
     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     限之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已填写表
     承担相应的责任。                       决意见并签名的通讯表决票返回至指定地点、传真号码或电子
     5、监事会决议按证券主管部门规定报      邮箱。逾期返回的通讯表决票无效。
     送,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责任。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
                                            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增:
36                                          第三十七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
                                            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9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监事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新增: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37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组织验票。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指定专人(监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
     事)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1、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召集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监事)或监事会
     人姓名;
                                             日常事务处理人进行,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
     2、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召集人姓名;
     3、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2.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38   4、会议的事由和议题;
                                             3.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5、监事发言的要点及表决时赞成或反对
                                             4.会议的事由和议题;
     的主要理由;
                                             5.监事发言的要点;
     6、监事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6.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
     的发言作出的某种说明性记载;
                                             对或弃权的票数)。
     7、每一次议事表决的方式和结果;赞成、
     反对、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的姓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
                                             与会监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要体现原始性、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严肃性,与会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39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监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事会主席妥善保存。
                                             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
                                             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
                                             20 年。
                                             新增: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
40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新增:
41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

                                                 10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新增: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形成后,公司监事会应遵照《公司法》、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
                                         告格式等相关规定拟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定并对外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
                                         受托监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
                                         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新增:
43                                       第四十四条 在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新增:
44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监事会可根据相关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
45                                       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对本规则提出修正案,并提请
     会。
                                         股东大会批准。
                                         新增:
46                                       第四十八条 如无特别注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备注:根据上表新增、删除章节和条款后,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相关援引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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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事   会
                                                                2020 年 6 月 3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