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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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
商”)接受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通商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通商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2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我爱我家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我爱我家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 “ 会 议 通 知 ”) ; 2022 年 4 月 8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以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相关事项。
1.2 2022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西区创远路 36 号院 8 号楼 5 层我爱我家会议室召开。
1.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谢勇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过程进行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股东的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
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
法人 股 股 东和 个 人股东 ) 及经股东 委 托的授 权代表 共 7 名, 代表股份
625,708,2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6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
代表股份 379,540,6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129%。
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3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经通商律师见证,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
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现场投票结果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526,691,3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3881%;反对 8,628,9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19%;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1,618,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047%;反对 8,628,902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53%;弃权 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谢勇先生已回避表决。
(二)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526,691,3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3881%;反对 8,628,9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19%;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1,618,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047%;反对 8,628,902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53%;弃权 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谢勇先生已回避表决。
3.3 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4.1 综上所述,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4.2 通商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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