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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8月)2022-08-26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2 年 8 月 24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2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 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11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12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及未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 15

第六章 附 则 ......................................................................................................................... 16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收集和管理规范,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从而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汇报至总裁,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对
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及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四条 以下主体对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负有内部报告义务,统称“报告
人”或“报告义务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联络人;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2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或以其他途径知悉
的事项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各部门、各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其所任职单
位或部门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子公司负责人代表所在的子公司进行重大信息报
告,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联络人代表所在
的参股公司进行重大信息报告。上述人员分别是所在或所代表单位或部门的重大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或指派专人与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对接信息报告工
作。
    知悉公司重大事件的员工应当及时将知晓的相关信息通知所在部门或单位
的报告人,由报告人按本制度规定报告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
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
上报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七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参股
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董事会要求,结合
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讲解和培训,不断提升公司信息报告及披露的规范


                                  3
水平。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的
最新政策要求,提高信息报告的合规性及所报告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司对应报告和披露的信息进行及时收集、整理、报告。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重要会议事项、重大事件和重大交易,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
况。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称“重要会议”事项包括: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二)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及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和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违
约情况;
    (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4
    (七)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
生变动;
    (九)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
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
产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十八)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5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总
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十九)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三十)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三十一)以上情形未列明,但报告人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公
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称“重大交易”及披露标准:
    (一)前款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重大交易”中,除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无
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外,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7.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
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应当对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项规定。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

                                     7
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分期实施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本条第(二)
项规定。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项第3点至第5点以外方向相
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
条第(二)项规定。

    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议、展期交易的,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再次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担保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及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应当及时报告。
    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及董事会秘书的要
求报告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
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三)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外,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事项,包括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前款标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
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证
券事务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8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本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
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四条 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
准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及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或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

    (二)当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规定
进行报告:
    1.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9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报告。
    (三)发生以下监管事项应及时报告:
    1.监管部门发出的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配合公司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持
续通报进展:
    1.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2.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4.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
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5.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6.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收购公司股份或其他股份变动;
    7.监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总裁报告重大信息,由公司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上述重大信息报告包括但不
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文书及情况介绍等。对于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办公室判断与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信息,报告人有


                                  10
义务参照本制度予以报告或补充。
    报告人对于相关事项如无法判断重大与否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办公室进行咨询。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
信息及其披露工作。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一)公司董事长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立即敦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总裁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和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督促分管的工
作部门和业务线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做好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公司总裁应确保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室。
    (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内部传递,对重大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和判
断,对于应予披露的信息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提请董事会、监事会或股
东大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财务负责人为财务信
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财务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四)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与各信息报告义
务人及联络人的日常联络,汇集、分析、归档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并组织起草、


                                   11
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工作。
    (五)公司财务中心、总裁办公室、公共关系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审计部、
内控合规中心等部门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从而保证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
及时披露。
    (六)公司各业务线、各部门、各子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
人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该单位、部门及该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部门及
该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提供或报告本
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以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上述负责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
息保密工作。
    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该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的联络人,未设财务机构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联络人名单确定或变更应及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重
大信息报告和披露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第二章规定重大事项的会
议,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确保该部门及该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及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及时通过公
司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室,并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
责任。但该信息报告和披露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主要信
息报告责任,上述联络人各单位、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其第
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通过公司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室。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发生本报告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配合公司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12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
事项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时,在24小时内的第一时间向公司总裁进行报告,由
公司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会履行报告义务,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
一进展时通报该进展情况。董事会秘书接到公司总裁通知后,对上报的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的,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并通报公司总裁安排报告义务人或内部信息报告
联络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一)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
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
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时;
    (四)各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会议及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
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室代表董事会接受公司有关部门通过公司总裁
向董事会报送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负责
进行汇集、分析和判断,对于应予披露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及董事
会决定对外披露事宜,并根据董事长及董事会决定组织相关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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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形式;
    (四)电话或口头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报告时间向公司总裁报告,总裁通知
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如认为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4小时内提交进一
步的相关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
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
法院裁定或判决等。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本制度第十九条
规定的时间向公司总裁报告后,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室报备并确定相关
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报总
裁;
    (四)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并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视信息
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及时组织证
券事务办公室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五)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应按《公
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需将事项知情人名单随重大信息报告文件
一同向董事会秘书报备。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汇
报董事长后,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
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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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

             及未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五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公司的重大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
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负责重大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材料准备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保
密原则。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报告等相关文件时,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存
相关文件及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由财务部门提供的涉及公司业绩的资料
或数据,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致使公司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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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规定披露信息和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所披露、所报送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公司被监管机关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监管措施,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员工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
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报告联络人与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
推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中涉及责任部门名称的条款,若相关部门的名称变更,
无需提交董事会,自动在制度中调整。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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