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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供销大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2019-02-01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内容修改)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内容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内容修改)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份: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内容修改)
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之一进行:


                                                                                                           1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内容修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
决议。                                               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在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销的情况下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登记。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内容修改)
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请股东大会表决。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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