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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海药: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10-23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8-146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海药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药投资”)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黑调查字[2018]15 号、16 号、
17 号、18 号、19 号、2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海药投资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立案调查。详
见 2018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2018年9月28日,海药投资及刘悉承、王伟、张晖、李昕昕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4号),详
见2018年9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号)。
    2018 年 10 月 22 日,海药投资及刘悉承、王伟、张晖、李昕昕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海药投资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构成一致行动人
    2014 年 2 月 8 日,深圳赛乐敏出资设立了海南赛乐敏,初始持股比例 100%。
2015 年 12 月 24 日,海南寰太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寰太基金)签署协议向海南赛乐敏增资 5000 万元并占股 25%。之后,
寰太基金退出,并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深圳赛乐敏仍持有海
南赛乐敏 100%股份。自海南赛乐敏成立起就由深圳赛乐敏董事长兼总经理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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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后由执行董事变更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
赛乐敏、海南赛乐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一)项、
(三)项规定,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为一致行动人。
    2017 年 8 月 9 日,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担任深圳赛乐敏董事,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三)项规定,2017 年 8 月 9 日起,海
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成为一致行动人。
    2017 年 9 月 15 日,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担任海南赛乐敏董事,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三)项规定,2017 年 9 月 15 日起,海
药投资、海南赛乐敏成为一致行动人。至此,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同时在深圳
赛乐敏、海南赛乐敏 3 家公司担任董事,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
三条第二款(三)项规定,此时,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互为一致
行动人。
    二、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未履
行书面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
    深圳赛乐敏公司账户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
2017 年 4 月 25 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 1,400,244 股,累计卖出
680,344 股。截至 2017 年 4 月 25 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 719,900 股,
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 0.12%。自 2017 年 4 月 26 日至调查日,深圳赛乐敏账户未
再交易过“人民同泰”股票。
    海南赛乐敏公司账户自 2016 年 4 月 19 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
2017 年 6 月 7 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 9,663,540 股,累计卖出
6,556,640 股。截至 2017 年 6 月 7 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 3,106,900
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 0.54%。自 2017 年 6 月 8 日至调查日,海南赛乐敏账
户未再交易过“人民同泰”股票。
    2017 年 9 月 15 日, 海南赛乐敏与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3 家公司成为一
致行动人后,此时,海药投资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
4.73%,深圳赛乐敏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 0.12%,海
南赛乐敏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 0.54%,3 家合计持
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 5.39%。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


                                     2
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
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的规定,2017 年 9 月 15 日,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
海南赛乐敏 3 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39%,应当在
三日内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但直至 2018 年 2 月 7 日,3 家一致行动
人才编制完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过人民同泰披露合计持股超过 5%情况。
    三、海药投资违法在限制期内买卖“人民同泰”股票
    2017 年 9 月 15 日,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 3 家一致行动人共
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39%,但直至 2018 年 2 月 7 日,才履行报
告、通知,并公告义务。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 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2 月 7 日期限内,3 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人民同泰公司股
票,但海药投资在上述限制期内,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卖出人民同泰 1,977,016
股,卖出金额 24,366,147.6 元。
    四、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1.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张晖、李昕昕确定买卖标的后需要将情况报告和告
知刘悉承,在获得刘悉承批准后才能实际施行。刘悉承在本案违法行为中起决定、
批准作用,其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海药投资董事长张晖。其负责买卖 “人民同泰”交易决策及交易指令的
下达,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3.海药投资董事李昕昕。其负责协助张晖完成买卖“人民同泰”交易决策及
交易指令的下达,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海药投资董事兼总经理王伟。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条(二):“公司设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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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伟作为海药投资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同时,要履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职责,对于海药投资购买“人民同泰”股票的对外投资行为,具有组
织实施的职责。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帐户交易流水、工商登记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提
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
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晖、王伟、李昕昕给予警告。
    二、对海药投资处以 160 万元罚款,其中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 40 万
元罚款,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 120 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刘悉承处以 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处以 25 万元罚款,其中
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
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王伟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昕昕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
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 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
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黑龙江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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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广大投资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认真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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