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15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平、耿云霞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分别于2018年11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4
日下午14:50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
15:00—2018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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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619,485,743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36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64,241,395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7.26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255,244,34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9.10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0,532,14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28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385,719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2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46,42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10%。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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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关于募投项目——远程医疗服务平台项目部分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19,455,3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1 % ; 反 对 30,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501,7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04 % ; 反 对 30,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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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
陈建平
耿云霞
2018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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