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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海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2-26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0]第 9 号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曾祥鑫律师、严苑榕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于2020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

25日15:00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海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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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20年12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06,300,93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0.41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1,961,5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0.0874%;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3 人 , 代 表 股 份 4,339,349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总 股 份 的

0.32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5,640,7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74%;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3 人 , 代 表 股 份 4,339,349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总 股 份 的

0.3248%。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审议通过了:

    1、审议《关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615,6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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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5,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41%;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6,285,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5,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41%;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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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

                 王子健                                      曾祥鑫



                                                         _________

                                                              严苑榕




                                                      2020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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