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1-022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注销的回购股份合计 38,614,138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2.89% 。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1,335,979,264 股 变 更 为 1,297,365,126 股。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回购 股份注销事宜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办理完成。 3、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的表决权由回购注销前的 29.99%被动上升至 30.88%。 一、回购股份情况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第 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7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确定本次回购的股 份将作为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之标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及 2018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份回购 实施完成的公告》。 截至 2018 年 4 月 9 日,公司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成。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38,614,138 股,总金额为人民 币 509,692,709.16 元(不含手续费),累计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9%, 最高成交价为 13.5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25 元/股,成交均价为 13.20 元/ 股。 1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回购股份用途变更及注销情况 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均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公司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 调整,由原计划“回购股份作为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之标的股份”变更为 “ 公 司全部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本次 回购股份共计 38,614,138 股,本次变更及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 1,335,979,264 股变更为 1,297,365,126 股。 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毕上述 38,614,138 股回购股份注销手续,注销数量、完成日期、注销期限 均符合回购股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三、本次回购股份注销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回购注销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31,974,885 9.88% 0 131,974,885 10.1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04,004,379 90.12% 38,614,138 1,165,390,241 89.83% 三、总股本 1,335,979,264 100% 38,614,138 1,297,365,126 100%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 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前,公司控股股东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 296,989,889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2.23%,在公司拥有 400,660,181 股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海南华同实业 有限公司仍持有公司 296,989,889 股股票,在公司拥有 400,660,181 股表决权, 但其持有公司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回购注销前的 29.99%被动上升至 30.88%。本次回购股份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2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后续事项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 由 1,335,979,264 元减少至 1,297,365,126 元。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 购股份注销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