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16-25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22日下午14:0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6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15:00 至2016年6月2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 9 号泸州老窖营 销网络指挥中心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刘淼董事长 6.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互联网投票和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2人,代表股份762,193,45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5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9人,持有表决权股份704,596,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47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7,596,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74%。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62,055,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19%;反对 34,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弃权 103,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62,055,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19%;反对 34,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弃权 103,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62,055,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19%;反对 44,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弃权 93,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5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2015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62,055,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19%;反对 34,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弃权 103,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2,137,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27%;反对 31,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弃权 2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2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3.6817%;反对 31,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5722%;弃权 2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6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关于续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2,055,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19%;反对 34,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弃权 103,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2,001,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48%;反对 145,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4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关于子公司投资酿酒工程技改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2,037,9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96%;反对 145,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杨波先生、杨天均先生现 场见证并就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印的《泸州老窖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