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27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17-10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26日下午14:3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 9 号泸州老窖营
销网络指挥中心 1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林锋董事
刘淼董事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林锋董事为本次股东
大会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互联网投票和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0人,代表股份771,330,1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1人,代表股份707,827,19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0.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股份
63,502,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
8.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1,327,1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1,327,1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1,326,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2016 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1,327,1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1,322,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0%;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14,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1,326,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7,580,3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5139%;反对 3,749,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宏恩先生、杨天均先生
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
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