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实事 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公司以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是为了使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支付主体保持一致,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和资金合规使用,本次增资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增资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坤伦 张凌 徐国祥 谭丽丽 201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