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9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实事
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 2019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们对
公司 2019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有《通知》所列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没有发现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报告期的占用;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当期无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
国际投资需要,目的是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
不良影响,控制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境外业务的汇率风险。同时,公
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
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开展累计不超过等值 5 亿人民币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杜坤伦、徐国祥、谭丽丽、刘俊海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