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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泸州老窖: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8月)2019-08-29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汇率波动风

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主要包括: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事先取得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股份

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不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和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三)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资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四)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

    (五)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六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实施套期保值业务公司的

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融资)年度预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

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融资)的年度预算,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年度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的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

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

体运作和管理。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的职责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单

位,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提供外

汇套期保值需求方案。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按经批准后的方案进行交易操作,

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未经公司程序批准不得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所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

动趋势、 研究公司的外汇汇率风险敞口;

    (三)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四)可在专业机构协助下,出具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审议;

    (五)执行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定期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汇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及交割情况;

    (八)其他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台账登记、日常联系和管理工

作。

    第十四条 董事办职责

    董事办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办公室职责

    审计办公室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办法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

等。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办法,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办法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与

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

方案。公司应立即组织专项工作组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并随时跟踪业

务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办公室定期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

情况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

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