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购买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本次购买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文 件,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向关联方泸州清溪谷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购买 12 枚酒类 及相关商标用于加强公司商标储备及相关产品研发,是董事会根据公 司当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作出的审慎决定,交易价格符合定价 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上市公司的 独立性。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 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购买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杜坤伦、徐国祥、谭丽丽、刘俊海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