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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泸州老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6-30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

员会主任;委员会其他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

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

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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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4次,每季度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

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

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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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