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6-30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
员会主任;委员会其他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
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可以设在人力资源管理
部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
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
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
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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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薪酬及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薪酬及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薪酬及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应协调相关部门向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决策: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的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必要时亦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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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