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付息公告2022-03-15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 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2-3
债券代码:149062 债券简称: 20老窖0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202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债券简称:20 老窖 01
债券代码:149062
付息日:2022 年 3 月 17 日
计息期间:2021 年 3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
债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16 日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0老窖01”、“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
登记日为2022年3月16日,凡在2022年3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
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2年3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
公司发行的本期债券至2022年3月17日将期满二年。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0 老窖 01。
3、债券代码:149062。
4、发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 15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312 号”
文核准。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3.50%。
9、起息日:2020 年 3 月 17 日。
10、付息日:2021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3 月 1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
项不另计利息。
11、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本金支付日为 2025 年 3 月 17 日。前述日期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
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
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5、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50%。每手“20 老窖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28.0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35.00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16 日。
2、除息日:2022 年 3 月 17 日。
3、付息日:2022 年 3 月 17 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2 年 3 月 17 日。
5、下一付息期利率:3.50%。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3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22 年 3 月 16 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2 年 3 月 16 日卖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次付息办法
本公司已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债券付息日两个
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
度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
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底。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后续依据财政部最新
政策执行。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泸州市龙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营销指挥中心
联系人:赵亮、王钰
联系电话:0830-2398826
传真:0830-239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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