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04-29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
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泸州
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
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
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
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
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
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
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内控评价工作组织方式
为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审计办公室作为内控
评价的牵头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开展和协调工作。
(二)具体时间表:
2021 年 8 月 1 日-2021 年 9 月 30 日,各评价部门(单位)根据
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模板进行穿行测试,编写本部门(单位)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2021 年 10 月 1 日-2021 年 11 月 12 日,评价工作组确定复核范
围和重点,进行现场复核检查测试。
2021 年 11 月 13 日-2021 年 11 月 30 日,评价工作组将复核评价
结果向被评价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并征求被评价部门(单位)负
责人及分管领导的意见。
2021 年 12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发现的缺陷,制定具
体整改方案,跟踪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将在 2022 年持续对内控
缺陷整改跟踪检查。
三、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组织开展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了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是股份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主要单位包括: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酿
酒有限责任公司、泸州老窖销售有限公司、泸州老窖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泸州老窖博盛恒祥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泸州老窖优选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泸州老窖怀旧酒类营销有限公司、泸州老窖养
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 90%以上,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总额的 90%以上;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
司内控环境、资金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
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财务报告与披露管
理、工程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
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
内控评价工作评价过程中,内部控制评价的各单位、评价小组
充分收集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综合运用了个别访
谈法、抽样检查法、实地查验法、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等方法,如
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与
建议。
六、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
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的 3%≤错报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3%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利润总额的 5%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5%≤错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1%
0.5% 报<资产总额的 1%
经营收入的 3%≤错报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经营收入的 3% 错报≥经营收入的 5%
<经营收入的 5%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 所有者权益的 3%≤错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3% 报<所有者权益的 5% 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为重大缺陷:(1)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
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
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2)审计师发现的、未被识
别的当期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3)高级管理层中任何程度的舞弊
行为;(4)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
无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损失<净利润总额的 净利润总额的 3%≤损 损失≥净利润总额的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3% 失<净利润总额的 5% 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为重大缺陷:(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重大交易失败;(3)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大量流失;(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
系统性失效,重要的经济业务虽有内控制度指引,但没有有效的运
行;(5)重大缺陷没有在合理期间得到整改。
七、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不存
在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
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
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
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重大变化。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 刘淼
〔公司签章〕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