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3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泸
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相关文
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
对其获授而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
司因实施完成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事项。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独立董事:刘俊海、陈有安、吕先锫、李国旺
2022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