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 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关于调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金额的相关文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向关联方泸州三人炫酒业有限公司出售酒类产品属于公司正常 销售活动,交易价格符合定价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独立董事:刘俊海、陈有安、吕先锫、李国旺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