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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泸州老窖: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22-12-30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工作指引》”)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本次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经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 1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92,669 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89.466

元/股。



                     独立董事:刘俊海、陈有安、吕先锫、李国旺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