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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泸州老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07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

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

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

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

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

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

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

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
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

个人、证券投资机构及个人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

提供资助。其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其赠送高

额礼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