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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马汽车:法律意见书2021-06-05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HAINAN SAIL-HOVER LAW OFFICE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 89 号汇隆广场三单元 1508 室
        Unit 3 1508 Rm, HuiLong Plaza, LongKun South Rd. HaiKou, Ha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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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ephone: (0898) 65802256,   Facsimile: (0898) 65801881



       关于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琼圣律非自【2021】第 9 号



致: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谢国华、殷允臣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盘路 12-8 号召开的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贵公司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

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十一届一次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关于

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1 年 6 月 4 日 14:00 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提前十

五日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4 日 9:15 至 15:00。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公司副董事长卢

国纲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如期召开。

    本所认为,《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
召集人、与会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

容,该等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据此,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股份 567,143,9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84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 人,

代表股份为 566,622,9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52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数),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 521,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17%。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

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

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

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之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566,622,95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4.452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

除重复投票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之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52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17%。

    (二)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全部议

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网络投

票业务流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

况如下:

    议案 1.00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67,138,3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0%;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51%;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49%;弃权 0 股。
   (四)统计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维中




                                       经办律师:殷允臣律师




                                       经办律师:谢国华律师




                                         2021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