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在认真 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关 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用途事项时,会议表 决程序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本次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事项,符合《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确定回购股份用途不 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事项。 独立董事:周永生、王运生、林仁聪 201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