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聘请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审计服务。公司董 事会审议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2.本独立董事同意聘请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事项,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永生、王运生、林仁聪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