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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部湾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8-17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1074
债券代码:127039          债券简称:北港转债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85
号)核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 30,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
总 额 为人 民币 3,000,000,000 元, 扣 除各 项 发行 费 用人 民币
26,626,859.4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73,373,140.58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
字(2021)第 450C000465 号)。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由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广西钦州保税港区
泰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泰港”)、广西钦州保


                                  - 1 -
    税港区宏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宏港”)分别设立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本次募集资金存放银
    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钦州泰港、钦州宏港已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汇
    春路支行、兴业银行钦州支行营业部、平安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
    及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湖支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专户信息如下:
序                                                                    初始存放金额
   账户名称          募投项目             账号           开户行
号                                                                    (人民币元)
               防城港渔澫港区 401 号 45050159004     中国建设银行南
1   钦州泰港                                                           495,723,895.03
               泊位工程后续建设项目 200000771        宁汇春路支行
                                       55401010010   兴业银行钦州支
2                                                                      500,000,000.00
                                       0300423       行营业部
               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 9 15119719900      平安银行南宁分
3   钦州宏港                                                           500,000,000.00
               号、10 号泊位工程    097              行营业部
                                       20012101040   中国农业银行南
4                                                                      727,231,347.25
                                       051940        宁南湖支行
                                合计                                  2,222,955,242.2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钦州泰港、钦州宏港(以上三家单位为协议甲方)、

                                        - 2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丙方)已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分别与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
分行(各自为协议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各自为协议乙方)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 1: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港码头有限公司
    甲方 3: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泰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
    (以上三家单位统称为甲方)
    乙方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乙方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乙方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
    乙方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专户仅用于收购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 9 号、10 号泊
位工程或防城港渔澫港区 401 号泊位工程后续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内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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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柏龄、郑弘书或其
指定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或保荐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六)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
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专户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


                           - 4 -
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如果乙方连续三次违反约定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
对账单;或者违反约定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查询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如甲方由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户银行或开户账户,
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方、
乙方、丙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终
止本协议。
    四、终止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的
情况
    鉴于上述募集资金已从原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45050159004200000738、20012101040051817)全额划转至新募
集资金专户,经友好协商,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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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分别与原募集资金专
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
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签订了《终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已注销了原募集资金账户。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关于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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