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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部湾港: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0-08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1)第 531-3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黄夏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部湾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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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1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

                            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

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15点30分在广

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1011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

斯禄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

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

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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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法律意见书
2021年9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

                           法律意见书
人,代表股份1,031,800,01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63.1675%。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进

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25人,代表股份195,530,8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9705%。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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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227,300,723股,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351,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份的99.8655%;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0.1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新增为全资子公司2021年度债务性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227,300,723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审

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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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负责人:                    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签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