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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部湾港: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主体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1-25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1100

债券代码:127039          债券简称:北港转债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海片区下
属公司吸收合并整合的议案》,同意以下属子公司北部湾港北海
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码头”)为合并方,对北海兴港码
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码头”)、北海港兴码头经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港兴码头”)、北海宏港码头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
并整合,并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港分公司资产及负债划
转至北海码头以完成北海片区整合工作。其中,兴港码头为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收购标的及后续投入实施主
体;港兴码头为公司 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该吸收合并完成后,尚未实施完毕的募投项
目转由吸收合并方北海码头继续实施,因此导致 2015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和 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 1 -
配套资金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将发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重新签
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与募集
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终止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北海码头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重新签
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98 号文)核准,
公司 2015 年实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1,896,162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2.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699,999,988.3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募集资金
发行承销费、保荐费 30,399,999.86 元后,实际汇入公司的募集
资金为 2,669,599,988.44 元,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汇入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春路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


                            - 2 -
45001590042052503902),扣除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预付的保
荐 费 2,000,000.00 元 和 律 师 费 、 审 计 费 等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1,681,896.1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665,918,092.28 元。本
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5030007 号)。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春路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广西北海云南路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户。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元)    存储方式   存续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
                     45001590042052503902      21,153,069.34   协定存款     存续
宁汇春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北
                     45001655103050706215              0.00    协定存款    已注销
海云南路支行

       合计                   -                21,153,069.34      -


     (二)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
司向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06 号)核准,本公司
2018 年实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8,051,887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 6.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647,064,529.68 元,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募集资金
发行承销费 19,764,774.36 元后,实际汇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为


                                     - 3 -
1,627,299,755.32 元,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广西南宁汇春路支行(账号:45050159004200000211)、国
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账号:45101560049002500000)开立的
募集资金专户,扣除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预付的财务顾问费
6,603,773.58 元和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968,913.71 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19,727,068.03 元。本次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
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第 45040003 号)。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春路支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广西区分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户。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如下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元) 存储方式     存续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
                         45050159004200000211   216,953,630.38   活期存款    存续
春路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   45101560049002500000     9,625,277.33   活期存款    存续

         合计                      -            226,578,907.71      -


     二、终止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经友好协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
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分别签署《关于终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协议书》,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
下:

                                       - 4 -
序
   募集资金项目           监管账户账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号
     2015 年非公开                            公司及子公司北部   中国建设银行
1    发行股票募集    45001590042052503902     湾港防城港码头有   广西南宁汇春
     资金                                     限公司、兴港码头       路支行       华泰联
                                                                 中国建设银行     合证券
2    2018 年发行股   45050159004200000211     公司与子公司北部   广西南宁汇春     有限责
     份购买资产并                             湾港防城港码头有       路支行       任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                             限公司、港兴码头   国家开发银行
3                      45101560049002500000
                                                                 广西区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与各银行及保荐机构华
泰联合证券分别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相关签署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项目             专户账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号
                                                公司及子公司北
                                                                 中国建设银行广
     2015 年非公开发                            部湾港防城港码
1                        45001590042052503902                    西南宁汇春路支
     行股票募集资金                             头有限公司、北
                                                                       行          华泰联
                                                海码头
                                                                                   合证券
                                                                 中国建设银行广
                                                公司及子公司北                     有限责
2    2018 年发行股份     45050159004200000211                    西南宁汇春路支
                                                部湾港防城港码                     任公司
     购买资产并募集                                                    行
                                                头有限公司、北
     配套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广
3                        45101560049002500000   海码头
                                                                   西区分行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5 -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北
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内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
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
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柏龄、郑弘书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 6 -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金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电子邮件、邮
寄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或者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
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户银行或开户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
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方、乙方、丙方同意自新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本协议。


                           - 7 -
五、备查文件
1.《关于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协议书》;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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