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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部湾港: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经2021年12月1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12-11  

                        北 部 湾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 BGGF QH 03-2021
                                      代替 Q/ BGGF ZF-03-202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 12 - 10 发布                      2021 - 12 - 11 实施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 BBGF QH 03-2021




                                      前言



    编制本文件的目的是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制订。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 的编写规则编写。
    本文件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文件由公司企划部负责制定、修订。
    本文件起草部门:企划部。
    本文件审核机构:董事会。
    本文件替代Q/ BBGF ZF 03-2020,本次仅为格式转版,条款顺序略调整,及将“资产发展部”改为
“企划部”,不涉及内容修订。
    本文件及其替代文件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2015 年 3 月 14 日首次发布;
    ——2018 年 8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
    ——2020 年 1 月 7 日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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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2   定义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人员组成

3.1    成员组成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3.2    产生方式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3.3    主任委员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3.4    任期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3.1-3.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3.5    下设机构及组成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工作组。投资评审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组员由企划部、审计/法务部、财
务部、技术部、工程管理部、生产业务部、安全环保部的负责人担任。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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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责权限

4.1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a)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b)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c)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d)   对公司的投资方向(长期投资计划)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e)   对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f)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g)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h)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2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对本文件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呈报公司董事会议。

4.3    战略委员会权利

    战略委员会有了解公司投资、经营情况的权利。根据情况需要,战略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说明,有关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

4.4    战略委员会委员权利

      a)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b)   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需要,开展调研等业务。

4.5    战略委员会委员义务和责任

      a)   不得泄露公司的涉密信息,不得利用公司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b)   对战略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i)   战略委员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
           深入的调研,保证公司的投资活动和运作机制符合有关规定。

5   决策程序

5.1    前期工作

      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a)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b) 由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c)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材料;
      d) 由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审核 意见及正式提案。

5.2    决策工作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形成会议决议提交董事
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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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事规则

6.1    战略委员会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文件的规定。
    战略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十天以书面的形式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通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6.2    会议材料

      战略委员会会议有关材料由投资评审工作组收集和准备,并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与会人员应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

6.3    会议议题

    除需紧急决议的事项外,凡未列入委员会议题的临时议题,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凡是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做到情况清楚、事实准确、
内容完整,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

6.4    会议表决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6.5    会议列席

    投资评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对相关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无投票权。

6.6    战略委员会审查

    在投资事项(或项目)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详细投资方案后,报战略委员会审查。重点审查
内容包括:
    a) 被审项目是否符合公司主业发展方向和公司投资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否明显有利于企业的长远
        发展,是否在所属行业有较强竞争力;
    b) 制定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足够的防范措施;
    c) 投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
    d) 被审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效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 投资方的利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
        金能否正常收回。

6.7    聘请中介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6.8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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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6.9    会议决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6.10 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7   其他

    本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文件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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