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关于“北港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2-01-04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2001
债券代码:127039 债券简称:北港转债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港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0582 股票简称:北部湾港
债券代码:127039 债券简称:北港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 8.35 元/股
转股时间: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7 年 6 月 28 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的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185 号)核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 3,000 万张可转
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00,000.00 万元。发行
方式采用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原股东优先
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1]713 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北港
转债”,债券代码“127039”。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7 年 6 月 28 日。
二、“北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3,000 万张
(二)发行规模:300,000.00 万元
(三)票面金额:100 元/张
(四)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
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
六年 2.00%。到期赎回价为 108 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五)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
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2027 年 6 月 28 日。
(六)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
束之日(2021 年 7 月 5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
年 1 月 5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 年 6 月 28 日)止(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
项不另计息)。
(七)转股价格:人民币 8.35 元/股。
(八)转股股份来源: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北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
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
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 1 张, 张为 100.00 元面额,
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
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
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
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
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
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7 年 6 月
28 日)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
外:
1、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
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余额,同时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
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
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北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
和最后一年利息。计息起始日为北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21 年
6 月 29 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
息年度。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
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35 元/股,
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
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未发生变化。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
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
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
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
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
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
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
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
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
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
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四)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幅度及修正权限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
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
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
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
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
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
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执行。
(五)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
法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
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证券登记
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
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
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
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
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
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
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
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
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
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
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
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
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
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
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
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
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
使部分回售权。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
同等权益。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北港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