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2022年5月6日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05-07
北 部 湾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 BGGF CW 04-2022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2 - 05 - 06 发布 2022 - 05 - 07 实施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 BGGF CW 04-2022
前 言
编制本文件的目的是规范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件按照GB/T1.1-2009的编写规则编写。
本文件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监督执行。
本文件起草部门:财务部。
本文件审核部门:企划部。
本文件及其替代文件的历次发布情况:
——2007 年 10 月 22 日首次发布(经 2007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03 月 28 日第一次修订(经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 年 10 月 31 日第二次修订(经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 年 04 月 10 日第三次修订(经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12 月 23 日第四次修订(经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05 月 20 日第五次修订(经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05 月 06 日第六次修订(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为第六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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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总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
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募集资金
本文件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3.2 超募资金
本文件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4 总则
4.1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
按照募集资金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4.2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向。
4.3 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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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本文件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5 募集资金的存放
5.1 公司必须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5.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5.2.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5.2.3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5.2.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2.5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5.2.6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5.2.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2.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6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6.1 公司必须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
变。公司在使用承诺的募集资金时,请款部门须填制《募集资金使用审批表》,并依照募集资金使用审
批流程(详见附录 A)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支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必须及时公告。
6.2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6.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必须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跟踪项目进度
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必须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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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审计/法务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公司财务部、审
计/法务部将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
6.4 禁止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
资金。禁止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6.5 公司必须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6.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必须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
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6.6.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6.6.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6.6.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6.6.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如有以上情况,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6.7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6.8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6.9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6.9.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6.9.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6.10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6.10.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6.10.2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6.10.3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6.10.4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必须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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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6.12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必须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6.12.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
划等;
6.12.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6.12.3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6.12.4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6.12.5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6.12.6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6.13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14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下同)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履行相应程序;节余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资金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7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7.1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7.1.1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7.1.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7.1.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7.1.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7.2 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
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7.3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7.4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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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7.4.2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7.4.3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7.4.4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7.4.5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7.4.6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4.7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7.5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
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7.6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
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7.7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7.7.1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7.7.2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7.7.3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7.7.4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7.7.5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7.7.6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7.7.7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7.8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7.8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
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8.1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
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法务部必须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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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必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8.2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
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必须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
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
报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的鉴
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
8.3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
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书。
8.4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
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
测等。
8.5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8.6 公司必须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的现场调查。
8.7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
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9 附则
9.1 本文件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9.2 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件如
与之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
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对本文件及时修
订。
9.3 本文件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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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请款子公司 总部经办
募集资金金额 财务部 企划部 财务总监 分管领导 总经理 副董事长 董事长 保荐机构
/分公司 部门
5000 万元(含)以
发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 - 核准
下
5000 万元以上 发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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