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经2022年9月29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09-30
北 部 湾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 BGGF RZ 14-2022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2022 - 09 - 29 发布 2022 - 09 - 30 实施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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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编制本文件的目的是为规范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港股份”或“公司”)工资总额管
理,明确核算方式,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 的编写规则编写。
本文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及归口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本文件起草部门:人力资源部。
本文件审核部门:企划部。
本文件及其替代文件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本次为首次发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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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1 适用范围
北港股份所属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
《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9〕9号)
3 原则
3.1 坚持经济效益为导向的原则;
3.2 坚持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市场竞争力相适应的原则;
3.3 坚持合理管控和企业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简称或术语,其释义如下:
4.1 工资总额
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2 职工
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
工,不包括劳务派遣工。
4.3 从业人员
指职工和劳务派遣工。
4.4 劳动生产率(人均利润)
劳动生产率(人均利润)=利润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4.5 利润(利润指标)
指各类效益性指标,如利润总额、净利润、归母净利润等(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口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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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利润(利润指标)增减率
4.6.1 不满足“净资产超过 20 亿元的企业,上年利润指标完成值在-1 亿元至 1 亿元区间”的情况,
利润指标增减率=(本年完成值﹣上年完成值)÷|上年完成值|×100%=xx%;
4.6.2 满足“净资产超过 20 亿元的企业,上年利润指标完成值在-1 亿元至 1 亿元区间”的情况,本
年完成值比上年完成值每增(减)100 万元,计正(负)1%的增长率,即利润指标增减率=(本年完成
值﹣上年完成值)÷100 万元×100%=xx%。
4.7 完成率计算规则
4.7.1 当目标值为正数时,完成率=完成值÷目标值×100%;
4.7.2 当目标值为负数时,分情况:
a) 完成值为正数时:完成率=(1-完成值÷目标值)×100%;
b) 完成值为零或负数且绝对值小于等于目标值的绝对值时:完成率=(2-完成值÷目标值)×100%;
c) 完成值为负数且绝对值大于目标值的绝对值时:完成率=(1-完成值÷目标值)×100%。
4.7.3 当目标值为 0 时,分情况:
a) 本年完成值≥0 时,完成率≥100%;
b) 本年完成值<0 时,完成率<100%。
5 工资总额的确定
5.1 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减额、单独核准类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减额+单独核准类工资
5.2 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北港股份清算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后确定:
5.2.1 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基数、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基数,但有如下情况的,经北港股份审批,
相应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基数):
a) 上年发生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等规模性增加人员的工资,根据企业职工上年
度平均工资标准或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或劳动力市场价格,乘以新增平均人数
确定。
b) 上年发生兼并重组、新划入企业等规模性增加人员的工资,原则上按照北港股份核定的企业职
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乘以新增平均人数确定。
c) 上年发生被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划出企业或机构、政策性停产分流、经济性裁员、业务外
包等规模性减少人员的,须根据减少人员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据实减少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5.2.2 固化类单独核准工资计入下一年工资总额基数。非固化类单独核准工资、北港股份批复的专项
工资等不计入下一年工资总额基数。
5.2.3 北港股份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5.3 工资增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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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工资增减额以自治区国资委工资总额管理调控框架为基础,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
降”的同向联动原则,挂钩各子公司当年效益指标和劳动生产率,在不脱离国资委工资总额调控上下线
范围内确定。
5.3.2 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子公司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
长,或适度下降。
5.3.3 工资增减额=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增减幅;工资总额增减幅按以下方式确定:
利润(利润指标) 劳动生产率
序号 工资总额增减幅调控
同比情况 完成率 同比情况
工资总额增幅≤利润(利润指标)增减率
1 ≥100% 提高 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工
资指导线上线
工资总额增幅≤利润(利润指标)增减率的 70%
持平或下降
2 ≥100% 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工
(未提高)
资指导线基准线
增长
工资总额增幅≤利润(利润指标)增减率的 70%
3 <100% 提高 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工
资指导线基准线的 80%
工资总额增幅≤利润(利润指标)增减率的 50%
持平或下降
4 <100% 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工
(未提高)
资指导线下线
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维持上年水平(非固化类
5 ≥100% 提高、持平或下降
单独核准工资据实核准)
工资总额降幅≤利润(利润指标)降幅的 20%
提高或持平
6 下降 <100% 且:职工平均工资降幅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工
(未下降)
资指导线基准线
工资总额降幅≤利润(利润指标)降幅的 55%
7 <100% 下降 且:职工平均工资降幅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工
资指导线上线
说明:1.子公司属减亏的,利润总额增幅减半计算;
2.自治区工资指导线上线、基准线、下线每年由政府部门发布;
5.3.4 根据上述规则计算后北港股份整体工资总额出现超出或结余的情况,综合考虑各子公司总体发
展阶段、企业性质定位、特殊性、考核指标先进性等,对各子公司工资总额再进行适度合理调节。
5.4 单独核准类工资
单独核准类工资由固化类、非固化类单独核准工资、专项工资等构成,经北港股份审核同意后单独
核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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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固化类项目
a)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产生的工资;
b) 新划入、新设立企业(机构、项目)、改扩建项目、新增生产线等规模性增加人员的工资;
c) 艰苦边远地区、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引进人才的工资;
d) 接收政策性安置的复转军人和随军家属、残疾人员等人员的薪酬。
5.4.2 非固化类项目
a) 企业负责人薪酬、市场化机制聘用的职业经理人薪酬;
b) 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
c) 子公司引进的高端人才薪酬;
d) 高温津贴。
5.4.3 专项工资
专项工资是指北港股份对当年在提效、降本、创新等方面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有重大技术创新或技术进步,管理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子公司给予的奖励资金,及
根据北港股份各类考核激励方案对子公司进行的工资奖罚。专项工资原则上控制在北港股份上年度基数
范围工资总额的 5%以内,可由北港股份提名或子公司自主申报,由北港股份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
党委会、董事会、总办会等议事决策机构审批。
5.4.4 其他经北港股份批准的工资。
5.4.5 上述单独核准类工资除企业负责人薪酬、已报批过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可单独核准外,其他项目
需报北港股份审批同意后方可单独核准。
6 工资总额的流程管理
6.1 工资总额由北港股份人力资源部根据子公司当年各类指标考核结果初步核定,并报公司党委会、
董事会、总办会等议事决策机构审批,各子公司根据北港股份批复的工资总额进行自主管理。
6.2 北港股份对各子公司工资总额实行清算评价制度。一般每年 4 月 30 日前根据各子公司上年度财务
决算数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单列工资申请等情况,核定各子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并确定当年工资总
额基数,出具核定意见。
6.3 如子公司当年存在单列工资项目,须于当年 12 月 1 日前上报北港股份,逾期不再受理相关申报。
7 工资总额的分配管理
7.1 各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7.2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
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
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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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各公司总部职工及职能部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本公司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其中各公司总部人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全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 倍的,其总部工资不得增长,超出部分
要清退。工资水平不合理偏高、过高的公司总部,工资总额予以从严控制。
7.4 各子公司应规范工资列支渠道,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
发放透明化;应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
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应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
率。
7.5 各子公司应当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
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子公司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
增长,出现亏损的,应当缩减福利性项目。
8 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
8.1 各子公司应确保上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在工资总额执行中弄虚作假以及其
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北港股份将视情况对各子公司采取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8.2 各子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工资总额实际计提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北港股份核定的批复数。
8.3 各子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北港
股份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违规的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扣减相关责任人薪酬
等处罚。
8.4 各子公司应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以及人工成本管理动态监管模式,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各子公
司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进行编制,并报北港股份审核。工资总额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紧密挂钩、同
向增减、避免工资总额预算与实际工资总额执行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
8.5 建立工资总额动态监控机制,北港股份不定期抽查各子公司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必要时将各子公
司执行工资总额情况纳入审计、巡察等工作监督范围。
9 附则
9.1 如上级单位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导致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或要求相冲突或不一致的,以上级单位最
新规定或要求为准。
9.2 本办法涉及需要北港股份审批、核定、确定等相关事项,由北港股份根据相关程序办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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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不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项目
1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2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4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布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
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的奖金。
5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注:该项为企业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报酬。如发放对象为本单
位职工,仍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6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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