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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独立董事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2023-03-18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
        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6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
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控股股东已签署或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及补
充协议、《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进一步
明确同业竞争承诺的说明》,控股股东严格履行避免同业
竞争的相关协议及承诺,一方面将满足条件的泊位及时注
入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将部分尚未满足注入条件的泊位委
托上市公司托管、代建等,以避免同业竞争。上述避免同
业竞争的措施公允、有效、可执行,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的同业竞
争问题已通过上述措施得以有效控制。


                  独立董事:秦建文、凌斌、叶志锋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