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9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
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孙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事
项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或“公司”)
全资子公司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福臻”)业务发展,满
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奥特博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奥特博格”)、自然人李昊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拟为天津福臻向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申请人民币4,000万元额度内(含)的综合授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李
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接受担保
事项为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天津福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
控。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全资孙公司上海奥特博格以及全资子公司天津福臻的正
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关联方李昊先生及其直系亲属为天津福臻提供
担保系自愿决定,担保协议不产生任何担保费用。本次全资孙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全资孙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接
受关联方担保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
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本次交易是各合作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
合作原则进行的,公平、公正,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
法,关联董事王飞先生已回避表决。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
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少河 何 杰 郭海凤
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