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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工智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哈工智能        公告编号:2018-120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年1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下午15:00~2018年11月26

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中航泊悦酒店(上海虹桥机场2号航站楼出发层

2号门)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乔徽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226,519,2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933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26,442,3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920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

表股份7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表决情况     226,442,793      99.9662%   76,500     0.0338%      0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
                 22,878,993       99.6667%   76,500     0.3333%      0       0.0000%
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限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此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表决情况     43,058,816       99.8227%   76,500     0.1773%      0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
                 22,878,993       99.6667%   76,500     0.3333%      0       0.0000%
情况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关联股东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苗晨、王博;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

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