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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工智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05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哈工智能             公告编号:2022-097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中航泊悦酒店(上海虹桥机场2号航站楼出发层
2号门)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乔徽先生因公请假,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兼
总经理赵亮先生主持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8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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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 149,733,67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68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49,427,076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4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
份 306,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2、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苗晨律师、何佳玥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9,506,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5%;
反对1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5%;弃权115,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428,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36%;反对1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0% ;弃权
1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4%。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2.01 关于选举王飞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9,451,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372,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74%。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02 关于选举刘尔琦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9,451,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372,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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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03 关于选举刘建民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9,451,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372,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74%。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04 关于选举刘国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9,451,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372,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74%。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苗晨、何佳玥;
   3、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
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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