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09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本人作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2、本次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招商引资并购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之一艾迪实际控制的企业,交易对方江西省宜丰县同安矿产品开发有限公
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预计将超过5%,配套募集资金的
认购方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艾迪。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相关事
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
进行回避。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4、截至公司董事会召开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
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
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5、本次交易预案及交易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署的各项协议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6、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
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8、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需再次召开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
主管部门(如有)的批准或核准。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
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本次交易事项,以及董事会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整体安排。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世青 陆 健 潘 毅
2023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