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 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 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虹桥雅辰悦居酒 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216,242,6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42%。(注: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因 此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 760,764,177 股)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关于选举艾迪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216,215,594 股 , 其 中 , 所 获 得 的 中 小 股 东 选 举 票 数 为 32,831,617 股。 1.02 关于选举乔徽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216,122,428 股 , 其 中 , 所 获 得 的 中 小 股 东 选 举 票 数 为 32,738,451 股。 1.03 关于选举赵亮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216,125,429 股 , 其 中 , 所 获 得 的 中 小 股 东 选 举 票 数 为 32,741,452 股。 1.04 关于选举陈佩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216,125,430 股 , 其 中 , 所 获 得 的 中 小 股 东 选 举 票 数 为 32,741,453 股。 1.05 关于选举魏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216,125,431 股 , 其 中 , 所 获 得 的 中 小 股 东 选 举 票 数 为 32,741,454 股。 1.06 关于选举杜磊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216,125,432 股 , 其 中 , 所 获 得 的 中 小 股 东 选 举 票 数 为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2,741,455 股。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关于选举刘世青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216,135,433 股 , 其 中 , 所 获 得 的 中 小 股 东 选 举 票 数 为 32,751,456 股。 2.02 关于选举陆健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216,135,434 股 , 其 中 , 所 获 得 的 中 小 股 东 选 举 票 数 为 32,751,457 股。 2.03 关于选举潘毅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216,125,435 股 , 其 中 , 所 获 得 的 中 小 股 东 选 举 票 数 为 32,741,458 股。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 关于选举张鹏乐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216,135,436 股 , 其 中 , 所 获 得 的 中 小 股 东 选 举 票 数 为 32,751,459 股。 3.02 关于选举祝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216,135,437 股 , 其 中 , 所 获 得 的 中 小 股 东 选 举 票 数 为 32,751,460 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赵丽琛 苏成子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