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 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计划,符合公司 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议案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事项。 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世青: 陆 健: 潘 毅: 日期:2023 年 4 月 3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