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18-114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12月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悉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所持本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公司立即向蕙富骐骥发函
核实股票轮候冻结事宜,现已收到控股股东蕙富骐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来的《关于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函》、《仲裁申请书》、 成都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书》(2018)
成仲案字第1340号],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蕙富骐骥函称:“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
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收到上市公司发来的《关于股份轮候冻结事项的提示函》,要求
蕙富骐骥核实并确认股份轮候冻结数量及原因,现回复如下:
经查,2018 年 12 月 4 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因明君集团科
技有限公司与蕙富骐骥合同仲裁案出具《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18)川 0191 财保 74 号],裁定对蕙富骐骥名下 4000 万上市公司股票予
以查封、冻结(轮候冻结)。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我司尚未收到法院发送的关于冻结的正式文书。”
经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获悉蕙富骐骥所持本公司股票被轮
候冻结情况如下:
1
是否为第 本次轮候
轮候
一大股东 轮候冻结数 冻结占其
股东名称 委托日期 期限 轮候机关 冻结深度说明
及一致行 量(股) 所持股份
(月)
动人 比例
广州蕙富 成都高新技
2018 年 12 冻结(原股+红
骐骥投资 是 40,000,000 36 术产业开发 100%
月4日 股+红利)
合伙企业 区人民法院
2、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收到控股股东蕙富骐骥转发的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向
成都仲裁委员会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君集团)
被申请人一: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二:刘中一
仲裁请求:
1、裁令蕙富骐骥向明君集团支付置入资金对价款 63574393.83 元及相应收益(以
本金 63574393.83 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 3.3%从 2015 年 11 月 25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
日止,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为 5882599.61 元);
2、裁令蕙富骐骥向明君集团支付违约金(以 69456993.44 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的 3 倍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
为 55660741.32 元);
3、裁令刘中一向明君集团支付置入资金对价款 64055018.29 元;
4、裁令刘中一向明君集团支付违约金(以 1200 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的 2 倍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 3200 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的 2 倍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两笔款项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为 4155616.44 元)
5、裁令蕙富骐骥和刘中一向明君集团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1200 万元为基数,按
2
10%的年利率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 3200 万元为基数,按 10%的年
利率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两笔款项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为 2077808.22 元);
6、裁令蕙富骐骥、刘中一分别向明君集团支付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和保全费;
7、裁令本案仲裁费用应由蕙富骐骥和刘中一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 年 5 月 8 日,明君集团与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集团)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和《协议书》,约定汇源集团将其持有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源通信)20.68%的股份(4000 万股)转让给明君集团,明君集团需向汇源集团
支付 9000 万元人民币并交付目标资产,目标资产是指截止明君集团重组汇源通信的置
出资产交割日,汇源通信拥有的全部资产、业务、负债、或有负债和人员及经营现有资
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目标股份过户后汇源通信母公司新形成的资产、负债及
费用。
前述协议签订后,汇源集团将汇源通信 20.68%的股份(4000 万股)过户给了明君
集团,明君集团亦向汇源通信(注:应为汇源集团)支付了 9000 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
款。
2010 年 4 月 28 日,明君集团与汇源集团及刘中一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明君
集团受让目标股份所支付的现金对价部分由明君集团直接向汇源集团支付。明君集团受
让目标股份所支付的资产对价部分(即目标资产)由明君集团交付给汇源集团或汇源集
团指定的第三人。明君集团向汇源集团交付的目标资产为汇源通信持有的四川汇源进出
口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有限公司)拥有的约 46
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余目标资产均由明君集团向刘中一履行交付义务。
为履行上述目标资产的置出和交付义务,汇源集团、成都一诚投资管理有限等公司
先后与汇源通信及其下属子公司汇源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
议》等,明君集团向汇源通信、汇源有限公司等支付置入资金 127630903.36 元,汇源
通信、汇源有限公司等将等值的资产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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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1 月 7 日,明君集团与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蕙富骐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明君集团将其持有的汇源通信 20.68%(4000
万股)股份以人民币 6 亿元的价格转让给蕙富骐骥。同年 11 月 25 日,明君集团与蕙富
骐骥、刘中一签订《协议书》,明确蕙富骐骥需置出汇源通信原有全部资产,并将该置
出资产交付给明君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明君集团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为置出资产实际置
入资金 127630903.36 元,蕙富骐骥应向明君集团支付置入资金中 63574393.83 元,剩
余的 64055018.29 元待蕙富骐骥将置出资产置出后,由刘中一向明君集团支付。
《协议书》签订后,蕙富骐骥与明君集团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完成了汇源通信 4000
万股股份的过户手续。经多次催促,蕙富骐骥至今未向明君集团支付置入资金的对价款,
即人民币本金 63574393.83 元及其产生的收益。依据《协议书》第四项‘专管账户资金
的交付’中第 2 款‘若蕙富骐骥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按期、足额向明君集
团支付相应款项的,明君集团有权要求蕙富骐骥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足额支付,并有权要
求蕙富骐骥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如下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不超过一年的,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
计算违约金’之约定,蕙富骐骥除应向明君集团支付置入资金对价款 63574393.83 元及
其产生的收益外,还应向明君集团支付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
金。
依据 2015 年 11 月 25 日《协议书》第二条第 1 款‘蕙富骐骥负责于本次股权转让
完成后 12 个月内将拟置出资产置出,最迟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交付给刘中一,否
则刘中一有权启动法律程序主张权益。因置出资产中尚有价值 64055018.29 元的资产份
额应归明君集团所有。刘中一同意在资产置换完成后,按照如下节奏,向明君集团支付
现金人民币 64055018.29 元’之约定,三方对蕙富骐骥置出资产的时间和刘中一向明君
集团付款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在蕙富骐骥已严重逾期近三年仍未完成剩余目标资产
的置出义务的情况下,刘中一并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且其在已立案的
(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仲裁案中,亦未要求蕙富骐骥履行置出义务。事实上,刘
中一一直在对剩余目标资产进行经营管理,除了经营管理收益之外,还按协议书的约定
享有每月 200 万元的补偿金,故其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蕙富骐骥已严重违约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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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怠于向蕙富骐骥主张资产置出的权利,客观上损害了明君集团的合法利益,刘中一
应立即向明君集团支付 64055018.29 元。同时,《协议书》第二条第 2 款亦约定‘刘中
一未按照本条约定按期、足额向明君集团支付相应款项的,明君集团有权要求刘中一足
额支付,并有权要求刘中一按照如下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不超过一年的,按照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
算违约金’,故刘中一应向明君集团支付违约金。
另,因蕙富骐骥和刘中一的共同违约行为导致明君集团未能按时取得上述款项,明
君集团实际产生了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故蕙富骐骥和刘中一还应向明君集团共同承担
资金占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为维护申请人明君集团的合法权益,现明君集团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仲裁,请求贵委对申请人明君集
团的全部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 2018 年 12 月 11 日明君集团律师发送至控股股东蕙富骐骥的《四川省成都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 0191 财保 74 号],申请人明君集
团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
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 127195542.98 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等额保函担保。现成都仲
裁委员会代为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材料。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
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
127195542.98 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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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蕙富骐骥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法院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蕙富骐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0,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 20.68%。蕙富骐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法院冻结及轮候冻结 40,000,000 股,
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0.68%。
二、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冻结事项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若所冻结的股份被司法
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或在上述选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及董事会将持续关
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蕙富骐骥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3、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 0191 财保
74 号];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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