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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源通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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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四川汇源光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3、《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4、《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中伦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中伦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中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中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0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020年6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以下简称“《更正公告》”),对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2019年度半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同步更正。根据《更正公告》,公司认为更正事项不
会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中伦律师认为,上述更正不构成对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议案的实质性修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又于2020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15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吉泰三路8号新希望国际C
座1507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
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年6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伦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79,302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4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32,941,056股。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06,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920%;反对1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154%;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33,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6287%;反对1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32%;
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80,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160%;反对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14%;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07,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9308%;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11%;
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06,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920%;反对1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154%;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33,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6287%;反对1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32%;
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798,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665%;反对1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409%;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24,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4805%;反对1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14%;
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06,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920%;反对1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154%;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33,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6287%;反对1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32%;
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无正文)